息縣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管理制度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工作,及時發現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違規處理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嚴厲打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的違規行為,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資金的安全,根據《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試行)》(豫農機文〔2020〕45號)的通知精神,制定息縣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異常情況,是指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施過程中,發現本區域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違規處理存在違反國家或息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異常情況,需要及時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的制度規定。
第二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處理涉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違規處理等多個環節異常情況,需要各環節主體共同參與、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各司其責。
第三條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的發現、調查、認定、處理、報告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合法合規、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異常情況與處理
笫四條農機中心在機具核驗時,發現機具實際銘牌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銘牌照片不一致、不規范的, 應及時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
笫五條農機中心在機具核驗時,發現機具外觀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機具照片不一致的,應及時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農機中心在機具核驗時,發現享受補貼的機具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的該型號機具配置不一致,應及時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主體主要包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參與者。
笫八條本制度適用于息縣存在的各類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處理異常情況,以及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問題的聯動查處異常情況。
第九條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理后發現違規行為在轄區內普遍存在的,應及時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
笫十條對較重違規行為、嚴重違規行為的及時上報市農業機械化技術中心,由市農機中心處理。
笫十一條對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專欄、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違規問題的聯動查處,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
笫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息縣農機中心
202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