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建立科學規范、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范圍內享受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的產品核驗,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核驗,是指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在辦理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農機部門對其提供的補貼機具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查驗。
第四條 縣農機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要建立健全材料審核、機具查驗、錄入系統、資料歸檔等環節的工作責任制,將具體責任落實到崗,落實到人,實行“誰核驗、誰簽字、誰負責”。
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核驗時可直接采用農機監理機構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不再重復安排核驗。
第五條 縣設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點,在縣城工業區梔香路3號,(向陽紅農機制造有限公司院內)。
第六條 本著“一站式服務,方便群眾”的原則開展工作。對大型、不便移動的機具,可由購機者申請,由縣農機局安排人員到機具存放地進行現場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的補貼機具,須投入使用一個作業季后再行核驗。具體辦法另行下文。
第七條 購機者須按要求攜帶機具到核驗點進行核驗。
第八條 購機者核驗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二)購置產品的發票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購機者銀行卡(存折)或銀行賬號復印件。
(四)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購機者還需攜帶農機監理部門注冊登記(受理)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核驗標準如下:
(一)購機者提供的材料須齊全,購機發票應包含購機者姓名或名稱、所購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型號、實際銷售價格、出廠編號等信息,自帶動力機械還需注明發動機編號。
(二)購置機具須是組裝完畢、安裝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產品。其外觀應完整,且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輔助管理系統)中企業自主填報的產品圖片外觀相符。其機具銘牌須是金屬材質,所載信息應包括:農機具的名稱、產品型號、標定功率、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代號、廠名、廠址等,并鉚接固定在機具的醒目位置。
(三)購機者信息、機具信息、發票信息須相互對應,且與輔助管理系統中機具銘牌、出廠編號、發動機編號(自帶動力機械)信息一致。
(四)購機者身份、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和金額符合本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要求。
第十條 核驗按下列流程進行:
(一)審核材料。對購機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
(二)查驗機具。對購機者提供的機具按標準逐臺查驗,并現場拍攝購機者與所購機具的合影照片和機具銘牌照片。
(三)錄入系統。信息查驗無誤后,將人機合影照片、購機者頭像、機具銘牌照片、發票照片及購機者信息、機具信息等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打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四)簽字確認。由核驗人員和購機者分別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下列核驗材料,應當及時歸檔:
(一)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已核驗產品的發票復印件;
(三)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四)購機者銀行賬號復印件;
(五)按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對在核驗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按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唐河縣農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