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全、強化農機購置補貼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
第三條 非安裝類的農業機械核驗內容及核驗流程:
(一)補貼對象形式審核。購機者為個人的,須本人攜帶身份證進行核驗,且本人與身份證信息必須一致、發票個人信息與身份證信息必須一致;購機者為組織的,須該組織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該組織內部相關人員攜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進行核驗,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發票信息必須一致。
(二)辦理時限。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三合一”機具需核實作業面積,不受辦理時限限制。
(三)補貼產品形式審核。補貼產品銘牌上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與發票信息必須一致。補貼產品銘牌上的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不配備發動機的不需要)出廠編號、產品的機架鋼印標志標識信息與發票信息和拓印膜必須一致,
(四)補貼材料形式審核。購機者身份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戶、購機發票、拓印膜、及補貼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須相互關聯,信息一致,且符合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需核驗是否已經注冊登記。
第四條 安裝的農業機械設備或設施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組織驗收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驗收報告。
第五條 核驗完成后須通過“人機合影”方式采錄購機者與購置產品的現實情況。
第六條 下列核驗材料,應當及時歸檔,歸檔材料保存5年備查。
(一)購置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購置產品的發票復印件;
(三)人機合影照片(可為電子形式);
(四)補貼資金申請表;
(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
(六)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