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陵縣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寧陵縣財政局
寧農機[2024]58號
寧陵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實 施 方 案
為更好滿足全縣農民群眾農業生產購機需求,提高農業生產機械化水平,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有效支持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助力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河南省2024-202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豫農文[2024]44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視察河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業強省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聚焦機播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根據我省方案,農業生產特點和農機化發展需求,實施差異化補貼。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適當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適當提高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糧食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以上機具優先補貼。
(三)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支持先行先試。根據上級要求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鼓勵有條件企業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
(四)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省農機信息化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管理責任,完善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各環節監督管理、強化社會監督。
(五)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強化資金兌付工作,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縣所有鄉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補貼標準按《河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補貼額將保持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農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上級農機部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上報處理,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四、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
結合農業生產實際,在河南省補貼范圍內選擇22大類48個小類 129個品目機具列入我縣補貼范圍(詳見附件1)。根據農業生產需要以及資金供需實際,從全省補貼范圍中選取確定本地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等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
(二)常規機具
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全面做好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
(三)農機創新產品
根據我縣實際做好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向農業農村廳建議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及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并開展相關工作。
五、資金使用和管理
(一)資金使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做到足額保障,不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資金管理??h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資金管理責任。會同農機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并根據預算管理和用款需求,合理安排補貼資金支出進度,優先使用結轉資金。要將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納入預算,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六、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h農機部門和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縣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 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三)受理補貼申請。農機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
對購機補貼對象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分別不超過20萬元、40萬元。特殊情況的由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后決定。
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機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h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四)機具核驗。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抽查核驗比例不能低于50%。
(五)審驗公示信息??h級農機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機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與作業面積或作業量掛鉤的機具核驗時間可適當延長。)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六)兌付補貼資金。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按規定納入“一卡通”系統集中發放,其中發放給個人、家庭的補貼資金納入“一卡通”系統發放,發放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補貼資金按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縣農機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農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縣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
(七)組織抽查。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事關廣大購機者切身利益和農業農村發展大局,事關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加快建設農業強省,要把補貼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各部門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縣農機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縣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減少人工操作環節,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農機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認真執行《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相關惠農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豫農財務[2019]37號)和《河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豫農機文[2020]42號)要求,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排查。農機和財政部門,應與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督機制,緊盯補貼實施關鍵環節,結合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以及巡視、審計、信訪等相關部門提供的問題線索,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加強聯合查處和實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根據《河南省2024-202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及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具體實施方案。經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組批準后,印發執行并報省、市農機發展中心備案。
八、設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咨詢和舉報投訴電話
為便于優先購買農機補貼機具的農民咨詢,接受群眾舉報投訴和社會各界監督,特設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咨詢和舉報電話:0370-7851809.
寧陵縣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寧陵縣財政局
附件
2024—2026 年河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
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2大類 48個小類 138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 耕地機械
1.1.1 犁
1.1.2 旋耕機
1.1.3 微型耕耘機
1.1.4 耕整機
1.1.5 深松機
1.1.6 開溝機
1.1.7 挖坑( 成穴) 機
1.2 整地機械
1.2.1 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 埋茬起漿機
1.2.3 起壟機
1.2.4 筑埂機
1.2.5 滅茬機( 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 鋪膜機
1.3 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聯合整地機
1.3.2 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 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 種子催芽機
2.1.2 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 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 營養缽壓制機
2.2 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條播機
2.2.2 穴播機
2.2.3 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 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 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種機
2.3.2 鋪膜(帶)播種機
2.3.3 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 栽植機械
2.4.1 插秧機
2.4.2 拋秧機
2.4.3 移栽機
2.5 施肥機械
2.5.1 施肥機
2.5.2 撒(拋)肥機
2.5.3 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 中耕機械
3.1.1 中耕機
3.1.2 田園管理機
3.1.3 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 植保機械
3.2.1 噴霧機
3.2.2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 修剪機
3.3.2 枝條切碎機
3.3.3 去雄機
3.3.4 埋藤機
3.3.5 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 噴灌機械
4.1.1 噴灌機
4.2 微灌設備
4.2.1 微噴灌設備
4.2.2 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 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 割曬機
5.1.2 脫粒機
5.1.3 谷物聯合收割機
5.1.4 玉米收獲機
5.1.5 薯類收獲機
5.2 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 大豆收獲機
5.2.2 花生收獲機
5.2.3 油菜籽收獲機
5.3 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 甘蔗聯合收獲機
5.4 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4.1 葉類采收機
5.4.2 果類收獲機
5.4.3 瓜類采收機
5.4.4 根(莖)類收獲機
5.5 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5.1 秸稈粉碎還田機
5.6 收獲割臺
5.6.1 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6.2 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 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 菌料滅菌設備
6.1.2 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 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 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 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 殘膜回收機
8.2 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 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 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 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 割草(壓扁)機
9.1.2 摟草機
9.1.3 打(壓)捆機
9.1.4 草捆包膜機
9.1.5 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 打捆包膜機
9.2 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 鍘草機
9.2.2 青貯切碎機
9.2.3 飼料(草)粉碎機
9.2.4 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 飼料混合機
9.2.6 飼料膨化機
9.2.7 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 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 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 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 蜜蜂養殖設備
10.2 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 藥浴機
10.3 畜禽繁育設備
10.3.1 孵化機
10.4 飼養設備
10.4.1 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 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 擠奶機
11.1.2 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3 散裝乳冷藏罐
11.2 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 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 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 清糞機
12.1.2 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 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 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 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 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 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 投飼機械
13.1.1 投(飼)餌機
13.2 水質調控設備
13.2.1 增氧機
13.2.2 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 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1 種子清選機
14.1.2 種子包衣機
1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5.1 糧食初加工機械
15.1.1 糧食清選機
15.1.2 谷物(糧食)干燥機
15.1.3 碾米機
15.1.4 糧食色選機
15.1.5 磨粉機
15.1.6 磨漿機
15.2 油料初加工機械
15.2.1 油菜籽干燥機
15.2.2 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6.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6.1 果蔬初加工機械
16.1.1 果蔬分級機
16.1.2 果蔬清洗機
16.1.3 水果打蠟機
16.1.4 果蔬干燥機
16.1.5 干堅果脫殼機
16.1.6 果蔬去籽(核)機
16.1.7 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6.2 茶葉初加工機械
16.2.1 茶葉做青機
16.2.2 茶葉殺青機
16.2.3 茶葉揉捻機
16.2.4 茶葉壓扁機
16.2.5 茶葉理條機
16.2.6 茶葉炒(烘)干機
16.2.7 茶葉清選機
16.2.8 茶葉色選機
16.2.9 茶葉輸送機
17.農用動力機械
17.1 拖拉機
17.1.1 輪式拖拉機
17.1.2 手扶拖拉機
17.1.3 履帶式拖拉機
18.農用搬運機械
18.1 農用運輸機械
18.1.1 田間搬運機
18.1.2 軌道運輸機
19.農用水泵
19.1 農用水泵
19.1.1 潛水電泵
19.1.2 地面泵(機組)
20.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0.1 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0.1.1 拉幕(卷簾)設備
20.1.2 加溫設備
20.1.3 濕簾降溫設備
21.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1.1 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1.1.1 平地機
21.2 清理機械
21.2.1 撿(清)石機
22.其他農業機械
22.1其他農業機械
22.1.1水井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