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第431號令)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 要安排接受投訴的專門人員、電話和辦公場所,受理投訴事項,并建立統一規范的《投訴受理情況登記本》,由投訴受理人員負責登記、報告和處理結果反饋工作。
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投訴,并應提供相應購機手續、發票等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一)補貼工作人員違規違法操作、有失公平正義、履行職責不力的。
(二)補貼機具經銷商不具備經營資質,違法違規經營,或所售補貼機具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出現問題的。
(三)違規倒賣補貼機具、倒賣補貼名額,違法套取補貼資金的。
(四)有關人員和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沒有明確的訴求和被投訴對象的。
(二)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會或其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三)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新理由、新證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 投訴處理遵循分級管理原則,受理部門可以轉批下一級部門辦理,但縣級不允許再向下轉批。接受交辦投訴舉報案件的部門應認真負責辦理,辦理結果應及時報告交辦部門,交辦部門應對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對要求聯系反饋的舉報,處理后應及時反饋結果,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五、 投訴處理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批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轉批后處理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投訴舉報案件可適當延期,但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已經觸犯國家法律的案件應及時轉交同級司法機關辦理。
六、應當建立縣鄉農機化主管部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制度。
投訴處理機構和辦理人員,應完整妥善保存投訴處理卷宗,做好投訴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投訴處理情況,重大案件應專題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