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經營
管理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加強對農機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高效規范廉潔的實施,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惠及農民群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對經銷商經營規定
1.不得虛報補貼產品銷售價格;嚴禁亂漲價或者變相漲價。
2.嚴禁以向農機管理部門或其工作人員支付推廣費、宣傳費、服務費等不正當手段推銷產品。
3.嚴禁降低補貼產品配置、或者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嚴禁以一機多票、以小套大、回收補貼機具等虛假購機信息方式套取補貼資金。
4.嚴禁擅自變更產品標牌。補貼產品的標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標準的規定,發動機、主機架編號必須打制明顯鋼印。
5.不得代替購機農戶辦理申請補貼手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和“誰銷售、誰服務、誰負責”的原則,為購機者提供優質農機產品和優質服務。
6.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經營農機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
7.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機補貼產品名稱、規格、產品編號、購機者名稱和聯系地址、電話以及購機發票號碼等項目,積極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工作。
8.經銷商應嚴格執行售后“三包”服務規定。
9.經銷商應遵循“全價購機”的原則,不得實行差價購機,如有差價購機的行為,后果自負。
10.對銘牌不清、銘牌丟失的機具不能補貼。
二、處罰措施
1、銷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不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經營農機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產品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的;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政策的;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產品的;為購機農戶代辦補貼申請手續的;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承諾的;通過不正當手段誤導農民購機的;以減少補貼機具配置、強賣選配件等方式變相漲價的;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檔案不健全的;不按規定的配置提供補貼產品的。
2、銷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涉及產品的補貼資格,追繳其騙取、套取的補貼資金;性質惡劣的,逐級上報,并建議取消其所有產品在本省的補貼資格;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承諾,給農民造成較大損失的;組織或參與倒賣補貼機具的;以向農機管理部門給付推廣費、宣傳費、服務費等費用、或者向農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推銷其產品的;以虛假購機信息、以小套大、一機多票、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回收補貼機具等方式套取補貼資金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建立違規經銷商黑名單制度。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
柘城縣農機補貼領導小組
二0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