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縣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 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切實做好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現將《濮陽縣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參照方案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6月1日
濮陽縣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實施方案
為更好滿足農民群眾農業生產購機需求,提高農業生產機械化水平,根據河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豫農機計文〔2018〕29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助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基本要求,提高糧食和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為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提供堅實的物質技術支撐;堅持綠色生態導向,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促進農業綠色發展;推動科技創新,加快技術先進農機產品推廣,促進農機工業轉型升級,提升農機作業質量;推動普惠共享,推進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加大對農業機械化薄弱地區支持力度,促進農機社會化服務,切實增強政策獲得感;創新組織管理,著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嚴懲失信違規行為,嚴防系統性違規風險,確保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政策實現度。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實施范圍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縣所有鄉鎮(含各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培育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
(三)資金使用
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管理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強化區域內資金余缺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結轉的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繼續在全縣范圍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鼓勵各鄉鎮積極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要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機具更新可在機具報廢之前或者同時進行操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鼓勵采取融資租賃、貼息貸款等形式購置大型農業機械。
三、補貼機具種類、資質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
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農業“四優四化”發展等支農重點工作,我縣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把我省在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內選擇的14大類30個小類61個品目機具列入我縣補貼范圍(詳見附件1),并實行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優先保證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殘膜回收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逐步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需求量小的機具品目剔除出補貼范圍。
(二)補貼機具資質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以及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補貼標準按照《河南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根據上級要求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
四、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
(一)發布實施規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等信息。
(二)自主選機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并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
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三)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我縣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數量原則上不超過一套(即一臺主機和相匹配機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數量原則上不超過五套(即五臺主機和相匹配機具)。
購機者自主到當地農機主管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并攜帶所購機具(需要安裝的農業機械設備或設施除外)和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鼓勵攜帶購機銀行交易小票);
3.牌證管理機具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4.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在辦理補貼過程中,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對購機者所購機具進行核驗。對實行牌證管理的機械,購機者應先辦理牌證照;對需要安裝的農業機械設備和設施,購機者應先安裝完成并提交驗收部門的驗收報告。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將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機者的身份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購機發票原件照片等上傳到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出具《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2),交由購機者簽字確認,并在購機發票上加蓋“已受理”印章。同時財政部門也要簽字蓋章和留存。
縣農機局對補貼資格進行合規性確認后,定期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并在“濮陽縣網農機補貼專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四)補貼資金兌付。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時限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組織核驗重點機具,由財政部門分期分批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可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并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
對于不可移動機具和需要入戶核驗機具,采取對補貼金額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牌證管理機具,入戶核驗比例為100%,對補貼金額低于5000元的機具,入戶核驗比例不低于10%。縣農機管理部門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結算材料,財政部門需進一步核驗,加快結算進度,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給購機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在縣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二)規范操作,高效服務。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推廣使用補貼機具網絡投檔軟件。探索補貼機具“一機一碼”識別管理,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
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勵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等“一站式”服務。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少量確因急需,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補貼,以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做到“見機、見人、見發票”,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積極探索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后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農機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擴大社會公眾知曉度。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對申請購機補貼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全面公開,實時公布補貼資金申請登記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詳見附件3)。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強化結果運用。充分發揮第三方作用,加強督導評估,強化補貼政策實施全程監管。
加強購機者信息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
全面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精神,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進一步推進地區間聯動聯查,嚴處失信違規主體。
縣農機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縣農機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市農機局。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上級要求,上報、備案本年度補貼實施方案,并待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及時上報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總結報告。
附件:1.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3.濮陽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
4.濮陽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表
5.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
附件1
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共14大類、30小類、61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旋耕機(含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1.1.3深松機
1.1.4微耕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免耕播種機
2.1.4旋耕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桿噴霧機
3.2.3風送噴霧機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2.4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4.3果實收獲機械
4.3.1番茄收獲機
4.3.2辣椒收獲機
4.4蔬菜收獲機械
4.4.1果類蔬菜收獲機
4.5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5.1油菜籽收獲機
4.6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6.1薯類收獲機
4.6.2花生收獲機
4.7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7.1打(壓)捆機
4.7.2青飼料收獲機
4.8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8.1秸稈粉碎還田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玉米脫粒機
5.1.2花生摘果機
5.2清選機械
5.2.1糧食清選機
5.3干燥機械
5.3.1谷物烘干機
5.3.2果蔬烘干機
6. 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茶葉加工機械
6.1.1茶葉殺青機
6.1.2茶葉揉捻機
6.1.3茶葉炒(烘)干機
6.1.4茶葉篩選機
6.2剝殼(去皮)機械
6.2.1玉米剝皮機
6.2.2花生脫殼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裝卸機械
7.2.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噴灌機械設備
8.1.1噴灌機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揉絲機
9.1.3飼料(草)粉碎機
9.1.4飼料混合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送料機
9.2.3清糞機
9.2.4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2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2.1平地機械
12.1.1平地機(含激光平地機)
13.動力機械
13.1拖拉機
13.1.1輪式拖拉機(不含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
13.1.2手扶拖拉機
13.1.3履帶式拖拉機
14.其他機械
14.1其他機械
14.1.1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
附件2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
申請表編號: 本表打印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秒
購機者
基本信息
姓名/組織
購機者身份
性別
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
縣鄉鎮
村組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所購
機具信息
機具大類
單臺中央補貼額(元)
機具小類
購機補貼額合計(元)
機具品目
報廢補貼合計(元)
生產企業
銷售單價(元)
經銷企業
購置數量
分檔名稱
銷售總額(元)
機具型號
功率(千瓦)
行駛證號
發票號
整機出廠編號
發動機出廠編號
發動機型號
報廢更新
補貼信息
報廢回收證明編號
報廢機型
底盤(車架)號
報廢更新補貼額(元)
申請者
承諾
1.本人已知政策規定,對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資料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2.如有虛假購機、以小報大等違法違規行為,退回所有補貼資金,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者簽字(手印):
年 月 日
受理、經辦人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縣農機部門審批意見
領導簽字或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縣縣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領導簽字或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表格
說明
1. 本申請書簽字蓋章后生效。
2. 本申請書由各縣級農機部門留存一份。
3. 農機購置補貼款由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無需申請者操作銀行賬戶,如果有人發短信、打電話要求提供個人賬戶信息、付款、轉賬等,不可輕信,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案。
附件3
濮陽縣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全、強化農機購置補貼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
第三條 非安裝類的農業機械核驗內容及核驗流程:
(一)補貼對象形式審核。購機者為個人的,須本人攜帶身份證進行核驗,且本人與身份證信息必須一致、發票個人信息與身份證信息必須一致;購機者為組織的,須該組織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該組織內部相關人員攜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進行核驗,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發票信息必須一致。
(二)補貼產品形式審核。補貼產品銘牌上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與發票信息必須一致。補貼產品銘牌上的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不配備發動機的不需要)出廠編號、產品的機架鋼印標志標識信息與發票信息和拓印膜必須一致,
(三)補貼材料形式審核。購機者身份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戶、購機發票、拓印膜、及補貼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須相互關聯,信息一致,且符合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需核驗是否已經注冊登記。
第四條 安裝的農業機械設備或設施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組織驗收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驗收報告。
第五條 核驗完成后須通過“人機合影”方式采錄購機者與購置產品的現實情況。
第六條 下列核驗材料,應當及時歸檔,歸檔材料保存5年備查。
(一)購置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購置產品的發票復印件;
(三)人機合影照片(可為電子形式);
(四)補貼資金申請表;
(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確認表;
(六)其他相關材料。
合計